10月9日,記者從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獲悉,開封市首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件在該院宣判,被告人郭某,因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被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免矛刑事處罰。據悉,此案件也是禹王臺人民檢察院近年查處涉及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首例徇私舞弊類案件。
被告人郭某,男,51歲,漢族,大專文化,副科級,曾任開封市順河區(qū)工業(yè)地稅所所長、宋門街道辦事處主任助理(副科級)等職,案發(fā)時任開封市地方稅務局順河分局中心稅務所稅收管理員。
經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查明的犯罪事實如下:被告人郭某于2010年6月調任任開封市地方稅務局順河分局中心稅務所稅收管理員,負有對分管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的行為及其相關事項實施直接監(jiān)管的責任。在職務工作中,被告人郭某分三次接受其管轄納稅經營戶宋都賓館的消費卡(共計1000元)及香煙(四條),并且于2011年5月25日出具了宋都賓館既無力繳納又無財產可以執(zhí)行的調查報告,在明知宋都賓館有出租房租金的收入應當對其征收房產稅的情況下,卻違反《稅收管理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管管理法實施細則》、《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房產稅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對宋都賓館的出租房租金收入不征應征的房產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14469.52元。
2012年8月24日,開封市禹王臺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郭某作出依法判決,判決郭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郭某表示服判,目前,此判決已生效。(宋向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