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納別墅
提供幫助拿下工程收受別墅隨后變現(xiàn)
除了與私營建筑商人袁長生的“交往”外,陳德寶還被控收受一筆300萬的賄金,和兩筆共48萬余元的貪污款項。
據(jù)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06年,陳德寶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政委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區(qū)分局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經(jīng)理于某獲取北京市公安局三個在建工程項目提供幫助。事后,于某為表示感謝,贈送陳德寶別墅一套,價值人民幣300萬。2011年4月,經(jīng)陳德寶同意,于某將該別墅變賣。據(jù)了解,別墅變賣了870萬元,于某按照陳德寶的意思將這筆錢打入陳德寶朋友的賬戶,對方幫助陳德寶炒股。
陳德寶說,他在北京市公安局任裝備財務處政委主持工作期間,于某給市局干過三個工程。第一個是北京市公安局5號樓改造工程,第二個是市局2號樓地下室改造工程,第三個是指揮中心工程,“這三個工程實際上就一個名稱,叫北京市應急系統(tǒng)報警服務中心改造工程”。
陳德寶說,當時北京市應急系統(tǒng)報警服務中心改造工程項目定下來以后,就準備找工程隊施工,“因為我們這個工程是保密工程,需要有相關資質(zhì)的公司參與競爭性談判”,陳德寶說,因此,他就給于某打電話,詢問于的公司有沒有相關資質(zhì)。在得到肯定答復后,陳德寶就跟具體負責人胡某說,于某是自己的朋友,“說白了就是指定于某干這三項工程”。陳德寶說,此后于某為了表示感謝,送了他一套別墅。
兩筆貪污
私留變賣單位公房個人消費公款報銷
同時,檢察機關還指控陳德寶涉嫌2筆貪污,貪污總數(shù)為48.2058萬元。
據(jù)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5月,陳德寶在任北京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決定將局里以3840元/平方米購買、用于解決局內(nèi)干警私租房問題的房產(chǎn),以吳某的名義留下一套,面積為125.6平方米。陳德寶繳納房改款12.7306萬元,侵吞北京市公安局購房款35.4998萬元。2011年9月,經(jīng)陳德寶同意,吳某將房產(chǎn)變賣。
另據(jù)指控,陳德寶于2011年3月任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期間,將用于個人消費和不符合財物報銷條件的發(fā)票共計12.706萬元,交給時任大興分局裝備財務處處長張某報銷,該發(fā)票因為不符合報銷條件,一直在單位財務賬上掛賬。
庭審回放
律師在案件開庭前曾提非法證據(jù)排除
2012年3月7日,陳德寶因涉嫌受賄罪被監(jiān)視居住,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1日由遼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此后,陳德寶案由公安部紀律檢查委員會移交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此案交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查辦,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同日以陳德寶涉嫌受賄、貪污移送審查起訴。這期間,于2012年11月15日退回補充偵查,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2012年12月7日,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定于12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
開庭前,因認為于某證言不能自圓其說,袁長生的證言也不屬實,因此,辯護律師趙運恒向法庭提出了證人出庭申請。同時,律師認為由于認為陳德寶遭受了刑訊逼供,其供述是被迫作出,偵查機關提交的證據(jù)是非法取得,因此律師又要求法院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
然而,2012年12月23日此案在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法院并沒有對這兩個申請作出任何回應,而律師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個中緣由,無從知曉。
一審被判刑20年兒子同日獲緩刑
在2012年12月23日的法庭上,陳德寶沒有提出異議。他的律師表示,于某送別墅的時間遠遠在接手工程之前,而且當時陳德寶還是海淀分局副局長,不可能給于某工程,此外陳德寶也給了于某汽車、象牙、鋼琴等物品,還幫助于某裝修房屋、購買家具,這些價值已接近別墅的價值,屬于朋友之間的禮尚往來。
律師還表示,袁長生和陳德寶是十多年的朋友,兩家素有經(jīng)濟往來,并非受賄關系。比如袁長生支付房款的房子是政府分給陳德寶的,陳德寶轉讓給了袁長生,當然應該由袁長生自己交房款。而兩輛奧迪車,則是袁長生和陳某公司的財產(chǎn),由公司使用。而公司卻是因為袁長生本人不懂房地產(chǎn),但其在多次考察后,為了投資獲利,由陳某當總經(jīng)理負責實際運營,不領工資只拿股份,是雙方合作的正常商業(yè)行為。而事實上,經(jīng)過陳某運作,長龍公司拿下地塊,且與當代集團簽訂了價值2億元的合作協(xié)議,開發(fā)前景良好。
對于這些辯解,法院認為,陳德寶本人對基本事實并不否認,而且有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和相關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在北京市公安系統(tǒng)工作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并收受、伙同其子收受他人錢物和干股的犯罪事實;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房款的犯罪事實。
法院還指出,檢方指控陳德寶伙同其子陳某收受袁長生電話充值費20萬和貪污報銷款12.706萬的指控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認定陳德寶個人、伙同其子收受他人財物1528.82352萬元,侵吞公共財物35.4998萬元,已經(jīng)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并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
此案一審宣判后,陳德寶未提出上訴。陳德寶的兒子陳某也于同日被判緩刑。
獄中翻供
服刑之后提出申訴自稱遭到刑訊逼供
宣判后,陳德寶沒有上訴。判決于今年1月10日生效。然而,昨天,已經(jīng)開始服刑的陳德寶委托律師向遼源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他在申訴書中翻供,提出自己之前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因遭受了刑訊逼供。
陳德寶稱,從2012年3月31日下午被逮捕開始,他便受到刑訊逼供。
陳德寶還說,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他的雙手還被用特制的板銬反銬在椅背后,“它讓你的雙手無法活動,一點角度也沒有”,陳德寶說,因此他的兩個手腕都被銬出血,留下了疤痕。此外,審訊人員還將他按著跪在地上用腳踹,導致他的額頭、膝蓋被踹破,也留下了明顯的傷疤。
陳德寶說,他擔心自己落下殘疾,所以最后選擇了作出違心的口供,而他原本打算到了法庭上再講出實情,但偵查機關又抓捕了他的兒子,因此他認了罪也沒有上訴,現(xiàn)在兒子的緩刑判決已經(jīng)生效,所以他決定提出申訴,要求法院重審自己的案件并作出改判。
同時,袁長生也表示,自己因遭受刑訊逼供,所以此前的口供都是違心所做。陳德寶提出申訴,他愿意重新作出證言。
另據(jù)律師介紹,其在向遼源市檢察院提出申訴的同時,還同時提交了要求歸還非法扣押的與案件無關的財產(chǎn)的申請。據(jù)律師講,所有涉案財產(chǎn)都應該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處理。然而,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上,并沒有附帶扣押財產(chǎn)清單。
當律師向法院要求返還財產(chǎn)時,法官張某表示,法院并未收到任何與案件有關的財產(chǎn),目前財產(chǎn)仍被扣押在檢察機關。(記者 鄭義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