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馬鞍山9.11特大交通事故疑點揭秘!
對馬鞍山法院判決的疑點!
事故處理期間,由新國線公司先行墊付630萬元給馬鞍山交警。
該筆巨款用了多少,用在何處至今未見、相關憑證和說明。在隨后的事故責任認定過程中,馬鞍山市政府相關部門在幾個關鍵問題的責任認定上難以自圓其說:
一、事故發(fā)生時停在路上正在檢修的第一輛水泥槽罐車和在岔路口路邊存在的第二輛槽罐車,交警部門做過詳細筆錄。但在事故現場圖、責任認定書中均未提到從岔路口進主干道的第二輛槽罐車,與客觀事實不符。
二、一審判決認定新國線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宏遠公司(槽罐車)承擔30%的賠償責任,雙方責任也已明確,但是又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新國線公司和宏遠公司的責任一審已經認定,依法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中,被告人就其醫(yī)療費并未主張,而一審法院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無法庭質證的任何程序,就直接判決新國線公司承擔巨額醫(yī)療費,對該公司的責任認定有失公允。目前,馬鞍山市法院已強行向新國線賬戶劃轉該筆費用。
三、對新國線公司質疑事故發(fā)生地點在寧馬高速公路,道路標志為G4211,事故后又匆匆涂改。法院不調閱文件、地圖核對,仍然判定為205國道。對第二輛槽罐車的舉證,(槽罐車需多次來回倒車,方可理順方向沿岔道垂直相交寧馬高速進入高速公路)。證人證言均保存在交警大隊,既不質證,又不調查,反而認定沒有證據。公安局交警對第二輛肇事車輛存在的事實有掩蓋的行為。
四、根據《“中秋節(jié)”期間寧蕪高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第一節(jié),明確規(guī)定了“認真做好寧蕪高速馬鞍山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作為馬鞍山高速大隊也實際上承認了事故路段的高速屬性。不僅如此,根據《關于馬鞍山市9.1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決定的通知》,該路段的性質也被確認為高速公路連接線,而非一級公路。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事故路段為一級公路,既無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完全是主觀臆斷。
五、事故發(fā)生時,馬鞍山市公安局下發(fā)了《中秋節(jié)期間寧蕪高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其中明確規(guī)定:“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12日,大隊勤務提升為二級,保證三分之二警力上路”以及第五條的規(guī)定,要求定點檢查和路面巡邏相結合的方式。鑒于此,我們可以確定,公安局已經規(guī)定了路面巡邏的的義務,然而在長達二個多小時的時間里,公安局交警仍然沒有排除險情,造成了危害結果,其應當承擔責任。其二,原審中,原告多次強調,本案中被告環(huán)通公司、馬鞍山市公安局、馬鞍山公路局過錯在于該路段長期存在違法建設路口,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最終造成危害的發(fā)生,但原審法院卻忽略此責任,在判決中只字未提。而至于原審法院認定的關于交通標志的問題,如果確認了路口違法存在,那么自然不存在交通標志,這也證明了,路口存在的違法性,但原審法院卻將交通標志與事故發(fā)生進行因果聯(lián)系,令人費解。





